加密貨幣是不是證券

加密貨幣是不是證券

 

今天有一個重大的加密貨幣新聞,就是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多年來打官司的瑞波幣(XRP)。最近,法院宣布XRP不算作證券。這個判決意味著加密貨幣不再受到證監會的監管,根據判決書內容,法院具體要判斷 XRP 是否為證券有三大要素,機構銷售、其他方式銷售(交易所)、其他分配(如:員工薪酬、獎勵)。

 

法院是根據 Howey 測試的三個方麵進行判定的:

  • Howey 測試第一步檢查“資金投資”是否屬於相關交易的一部分;被告並不否認支付了金錢,因此法院認為這一要素成立。
  • Howey 測試第二步,即是否存在“共同企業”;法院認定存在一個共同企業,因為記錄表明存在一個資產池,並且機構買家的命運與企業的成功以及其他機構買家的成功聯係在一起
  • Howey 測試第三步,研究 Ripple 機構銷售的經濟現實是否導致機構買家“對從他人的創業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有合理的預期”。法院認為,處於機構買家地位的合理投資者會購買 XRP,並期望他們能從 Ripple 的努力中獲得利潤。”

 

隨著這個勝訴的消息,瑞波幣在短短一天內飆升了75%,其他加密貨幣也紛紛上漲。

 

本文試圖討論今天的貨幣是否應該被視為證券,以及如果貨幣不再被視為證券,會有什麼影響。

 

對於加密貨幣的愛好者來說,他們自然認為加密貨幣不應該受到證監會法規的約束。他們主要的論點是,加密貨幣不具備證券的特性,尤其是缺乏背後所謂的實體資產支持。一般的證券,如股票或債券,背後都涉及一些金融或非金融資產,例如公司的機器、貨物、房地產甚至智慧財產權。這些資產是公司用來經營並獲得利益,再分配給股東的。這些利益即股息,所以證券一直被視為資產的憑證。

 

加密貨幣圈一直認為加密貨幣是真正的貨幣,就像美元、港元和歐元一樣。那麼,美元算不算證券呢?說到底,這些貨幣的本質只是一種以物換物的媒介,貨幣本身沒有背後的資產或營運回報。因此,幣圈不認為這些交易媒介是證券,就像證監不會監管貨幣一樣,證監不應監管加密貨幣。

 

 

 

相反地,證監會等監管機構一直試圖將加密貨幣視為可監管的內容。由於現時可監管的內容通常都屬於證券類別,所以如果監管機構想要監管加密貨幣,只能將其定義為證券類別,從而納入法律範圍內進行監管。否則的話,他們只能將其視為商品類別,他們無法監管商品本身,只能監管在公開市場上商品的交易,即商品期貨。這就是為什麼在加密貨幣尚未受到監管之前,已經有加密貨幣期貨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上市的原因。因為如果將加密貨幣視為期貨商品的話,那麼商品期貨就可以自由進行合約交易。期貨本身實際上只是一個零和遊戲,雙方經過協商定價後,在某一個時間點進行交割,一方獲利即一方損失。對於監管來說相對簡單,交易條件和價格是透明的,交易在合格的交易所進行,而且如果雙方合理使用槓桿和清算控制,買賣雙方都不會因破產而損失,所以監管相對容易。

 

然而,現在美國證監會逐漸希望將加密貨幣納入證券的範疇。在政府層面,除了需要符合許多條件外,也存在著保護投資者的概念。這意味著不能容忍任何詐騙、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這些行為會損害大眾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證券法例的目的不僅是規範整個遊戲的規則,更主要是懲罰那些不遵守規則的人,以嚴懲一些違法操作背後的人,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這也是證券法的精神所在。

 

回顧過去多年,加密貨幣圈內時不時出現創辦人或其他人對投資者造成損害,例如rug pull走佬、交易所內濫用客戶資產進行其他交易並最終破產,讓客戶遭受損失。有時候這些損害是來自內幕消息或偷竊,又或者是在交易貨幣的價格上進行不正當操作以謀取個人利益。這些手法在證券交易中是違法的,但在加密貨幣領域卻存在法律盲點,因為加密貨幣缺乏監管。因此,在過去加密貨幣投資市場熾熱時,經常出現類似詐騙和盜竊的事件,最終使加密貨幣投資者遭受損失。更甚者,由於現在購買加密貨幣具有較高的匿名性,這些人在進行詐騙和盜竊行為之後並不需要承擔後果。他們可以改變網名,將一個項目轉換為另一個項目,重複進行詐騙和盜竊行為。

 

因此,證監會現在的操作實際上是希望將現有的證券法例擴展到加密貨幣,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並使詐騙者和盜竊者受到法律制裁的機會。然而,由於目前尚未制定專門針對加密貨幣的法律,因此相關的交易所希望利用現行的證券法例來覆蓋加密貨幣。

 

 

小結

 

就此話題,筆者持有一些個人觀點。筆者認為香港目前的做法是比較可行的,即首先對交易所,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發牌和監管。這樣一來,普通人和機構投資者就可以在一個具備制度和法定基礎的場所進行交易。第二,可以控制在這些交易所內可以交易的貨幣,以篩選出優質的加密貨幣,而那些潛在有問題的貨幣則逐漸被淘汰。

 

只有那些背後更為健全的加密貨幣才能在受監管的交易所內進行交易,這樣就可以將加密貨幣劃分為場內和場外,場內的交易受到政策監管並有相應的制裁制度,而場外則是一個龍蛇混雜、各家自掃門前雪、各自負責的領域。換言之,如果想在正規渠道上進行交易,就應該選擇在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如果想在邊緣進行交易,就去場外。這樣的區分既能維護光明正大的交易,也能容納黑暗面的發展,這是一種相對可行的做法。不過最近看起來,香港的發牌情況似乎進展緩慢,一些國際知名的交易所尚未在香港設立業務。這可能是因為他們對香港的政治制度缺乏信心,而不是出於經濟考慮。